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辽14 诉前调书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闫晓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绥中县万家镇王家庄村王家庄屯361。
公益诉讼人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闫晓璐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闫晓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假药事实清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民权,损害了公共利益,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无异议。
案件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闫晓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闫晓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元。
二、被告闫晓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焦 娇
审 判 员 董百慧
调 解 员 张学荣
调 解 员 金道明
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诗慧
书 记 员 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