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法律困惑,葫法给您方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全新普法栏目“葫法‘有方’”与大家见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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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葫法‘有方’”邀请葫芦岛中院执行实施第一合议庭,针对执行中的司法拘留,作专题解读。
“我就是没有钱、这个钱我就不还、法院要是把我抓起来那就抓吧反正我没钱、我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了钱还不还都一样……”
一些被执行人经常会有这种想法
认为就算这样“赖账”法院也奈何不了自己
其实这种想法
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的表现
先一起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姜某在本院以及其他法院有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未能履行。执行法官与其谈话时发现,姜某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使用其妻子的微信账号每月存在4-5万元的出入账。针对姜某这一行为,2023年7月31日,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后,姜某联系其家人、朋友,就其在本院的4起案件均履行了部分款项,并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8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提前解除对姜某的拘留措施。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阶段,李某拒不到庭接受谈话,亦不申报财产,被执行法官带回法院后,也一直未拿出确切可行的方案,态度消极,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官采取拘留措施后,李某才开始后悔,当日履行5万元整,次日履行3万元,就余款积极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执行干警最终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2、有义务却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经罚款后仍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具体内容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其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如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视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有的被执行人存在“大不了就拘留一次,以后就拿我没办法了”的想法,是否正确?这种想法当然是错误的。拘留完毕后,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仍然需要履行完毕。如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