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核”与“审批”不同的理据
发布时间:2023-09-11 08: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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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党和国家事业同频共振,向着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人民法院再启新程。今年7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聚焦审判理念、审判体系、审判机制、审判管理,系统谋划审判工作现代化“施工图”。
审判管理作为业务中枢,是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保障。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以“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为题,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授课,展开深入交流。
如何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激发队伍活力、提升审判质效,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问题引领,一场关于审判管理现代化的思想碰撞,正当其时。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面临“全面准确落实”的更高要求“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审判管理首先要求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院庭长、法官,在理念方面上能够跟上、适应。”课堂上,树立现代化的审判管理理念,引起大家的讨论和深思。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历史性成就。与审判管理相关的改革成果丰硕,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初步定型,审判管理效能得以充分释放。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 “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然而随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贯彻执行中出现了片面化、极端化甚至变形走样的问题。法官办案自主权约束不足,院庭长法定职责实际被架空,监管制约难以落实,成为影响改革整体成效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的阻力之一。由此带来的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低、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屡受到诟病。司法责任制是否就意味着院庭长“大撒把”“大放权”?实践中,有人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查阅就是违规”,有人认为“不能管,就算依职权过问也会被认为违反‘三个规定’而登记记录”。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一定程度存在的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现象,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进入改革“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看,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从自身职责看,审判监督指导也是院庭长重要工作之一,必须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笛在聆听授课后表示。他认为,不能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审者判、判者审”,要有大局观,首先要有责任意识,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树立正确理念,正确看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在科学合理的轨道上推动审判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关于院庭长与合议庭、法官的职权划分问题的讨论,从司法改革伊始一直延续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的递进,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司法责任制牵引作用,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切实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
审判管理作为业务中枢,是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保障。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以“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为题,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授课,展开深入交流。
如何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激发队伍活力、提升审判质效,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问题引领,一场关于审判管理现代化的思想碰撞,正当其时。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面临“全面准确落实”的更高要求“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审判管理首先要求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院庭长、法官,在理念方面上能够跟上、适应。”课堂上,树立现代化的审判管理理念,引起大家的讨论和深思。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历史性成就。与审判管理相关的改革成果丰硕,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初步定型,审判管理效能得以充分释放。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 “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然而随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贯彻执行中出现了片面化、极端化甚至变形走样的问题。法官办案自主权约束不足,院庭长法定职责实际被架空,监管制约难以落实,成为影响改革整体成效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的阻力之一。由此带来的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低、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屡受到诟病。司法责任制是否就意味着院庭长“大撒把”“大放权”?实践中,有人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查阅就是违规”,有人认为“不能管,就算依职权过问也会被认为违反‘三个规定’而登记记录”。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一定程度存在的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现象,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进入改革“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看,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机制,从自身职责看,审判监督指导也是院庭长重要工作之一,必须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笛在聆听授课后表示。他认为,不能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审者判、判者审”,要有大局观,首先要有责任意识,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树立正确理念,正确看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在科学合理的轨道上推动审判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关于院庭长与合议庭、法官的职权划分问题的讨论,从司法改革伊始一直延续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的递进,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司法责任制牵引作用,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切实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