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葫芦岛市消委会举办的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活动现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十大打假案例”,市消委会公布“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披露曝光,诚信企业代表宣读诚信经营倡议书。
葫芦岛中院组织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干警在百货大楼设立法治宣传咨询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活动中,干警向群众讲解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活动采用一对一法律咨询、提供维权指导、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等形式,现场答疑解惑,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消费,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指的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它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主要内容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打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我们的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如何维权
1.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或者接受服务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2.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