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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A与李B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长女刘丙。
刘A于2022年因病去世,留有与李B的共同存款20余万元,现由刘丙保管,存储在刘丙名下。刘A去世前,刘乙及刘丙在外地生活,刘甲对父母日常生活、就医等进行了照料。
现原告李B、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无遗嘱、遗赠,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原被告举证,刘A与李B有共同钱款203000.67元在刘丙处保存,扣除刘丙之前垫付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4582元,剩余168418.67元。
该168418.67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出一半给李B,剩余的一半84209元属于被继承人刘A个人可继承遗产,应由刘甲、刘乙、刘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四人应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额平均继承刘A遗产,但考虑到刘甲在老家对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就医等进行了照料,所尽的义务较多,因此在分割此遗产时可适当照顾,故可由刘甲分得22553元,李B、刘乙、刘丙各分得20552元。因刘A与李B的钱款在刘丙处保存,因此应由刘丙对其他各方进行给付。
法院判决:被告刘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甲22553元,给付原告李B104761元,给付被告刘乙20552元。
法官说法
继承本身发生在家庭内部,审判中要注意弥合亲情,引领新风。做到权责统一,不能使利益失衡,不能因为继承案件的简单粗暴处理衍生赡养及其他治安刑事等案件。
继承纠纷系给付之诉,审判中要注意便于执行,对能够分割的遗产不能仅确认该遗产各自应分得的份额,而应在查明遗产后,直接判令由遗产实际控制的当事人进行给付。
审理继承案件要充分考虑照顾赡养老人(被继承人)付出较多的当事人,以达到权责一致,倡导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引导树立良好家风、民风。
继承案件系家庭内部矛盾的显露,要适时多作调解工作,弥合亲情,不能单纯为了办案而办案,要切实保护弱者,突显公平,多做情感疏通,动用多种矛盾化解机制解决纠纷,这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