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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9:41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服务保障新时代辽宁发展战略大局,聚焦“公正与效率”,积极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助力全市审判工作 “上台阶、创一流、走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我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院拟重新编制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有意愿申请入册的机构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9日)办理申请登记:


一、在葫芦岛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人数8人及以上,其中至少有3名律师具备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基本能力,办理过破产(清算)案件,能够组成专业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住所地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工作人员8人及以上,能够组成专业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参评报告》(附件)一式十份,内容为机构简介和主要优势及特点,字数不超过3000字,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要派出3名律师参加市中院统一组织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法律专业能力笔试,笔试不合格直接取消后续参评资格;申请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无需派员参加笔试,仅需提交参评报告。


四、笔试和初审工作结束后,选任及考核委员将到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走访。到初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实地考察


五、综合笔试、初审和实地考察情况,经选任和考核委员会讨论研究,确定拟入册机构名单,报我院审判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选任及考核委员会在本院网站和公众号对拟入册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新入册的机构编入我院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名咨询电话:0429-8580718 



附件: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参评报告(样式)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