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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4-09-12 15:38:1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辽14 诉前调书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000001099487Y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郇义海。

被告:张先锋,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绥中县建都府4号楼。

被告张先锋在明知“巨霸”、“诺贝尔”为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保健品的情况下,仍在自己经营的保健品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600元。经检测,“巨霸”、“诺贝尔”中含有非法添加剂西地那非成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无异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先锋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户名:葫芦岛市财政局,账号:06140000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葫芦岛市中心支库,清算行号:011227600006,摘要:张先锋销售假药案公益损害赔偿金第X期)。具体的给付方式:张先锋从2024年10月到2025年9月,每月向国家金库葫芦岛市中心支库汇入500元。

二、张先锋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它无争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至10月10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书进行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高恩思

              

         董百慧

         张学荣

         李诗男

                   

二O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      赵诗慧

               

  

本调解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院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