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协议书
(2024)辽14民诉前调3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000001099487Y,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告:被告:马德润: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大刘台子屯47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马德润因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引起争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马德润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49500 元。(户名:葫芦岛市财政局,账号06140000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葫芦岛市中心支库,清
算行号:011227600006,摘要:马德润生产、销售假药案公益损害赔偿金)。
二、马德润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其它无争议。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应当在公告30日没有异议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现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月2日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公告。
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高恩思
审 判 员 焦 娇
审 判 员 董百慧
调 解 员 张学荣
调 解 员 李诗男
二O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诗慧
书 记 员 符 敏